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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来源: 阅读量: 日期:2018-06-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闽南理工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闽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2710。学校创办于199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语种,但学生入学后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本科录取办法,由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办法
美术类: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位次进行排序。
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体育类: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位次进行排序。
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闽南理工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
1.测控技术与仪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0000元人民币。
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审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金融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造价、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字媒体技术、电子商务、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阿拉伯语、商务英语、翻译、服装设计与工程、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1000元人民币。
3.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3000元人民币。
4.住宿费:1500-2200元/生·学年。
上述费用如有调整,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学校 报到,并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十六条 我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现行的资助形式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闽南理工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闽南理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E-mail:mnlgzsb@163.com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36270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闽南理工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以上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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