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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学校:
根据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提高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员工的出行安全,倡导文明出行,现将《关于全市公职人员带头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校(园)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精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章制度。
附件《关于全市公职人员带头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知》
石狮市教育局
2019年3月14日
关于全市公职人员带头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各单位,市属有关国有企业: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超标电动自行车禁行政策落到实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0月起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活动。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职人员带头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中心市区道路行驶的通知》(泉委办发明电政〔2016〕19号)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狮政〔2018〕29号,以下简称《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全市道路行驶。现就全市公职人员带头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为: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能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向所属公职人员传达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活动要求,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带头遵守《通告》要求,不购买、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
2019年3月15日起,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带头遵守《通告》要求,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要积极主动宣传超标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劝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不购买、不驾驶和不乘坐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市公安局将对违规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公职人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定期抄送市效能办,由市效能办根据《年度绩效评估察访核验评分细则》扣减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年度绩效分值;对多次(2次以上)违规的公职人员逐档升级进行效能问责,处理情况适时通报。
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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